文:京师合肥朱政律师
疫情法规解读: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,您需要知道这些!
2020年2月24日,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《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并于当日公布施行。《决定》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,同时,禁止食用部分野生动物。
那么
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能吃吗?
禁食哪些野生动物?
这些您都知道吗?
《决定》第一条明确规定,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、交易、运输、食用野生动物的,必须严格禁止。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,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。也就是说,所有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均被全面禁止,凡违法的,均加重处罚。
《决定》第二条规定,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“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”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,包括人工繁育、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。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、交易、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。同时,《决定》第三条规定,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,属于家畜家禽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的规定。
从《决定》上述三条内容来看,禁止食用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:
第一,是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禁止猎捕、交易、运输、食用的野生动物,这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强调。
第二,是弥补目前法律规定上的短板,规定了对“三有”类野生动物(即“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”)禁止食用。
第三,是扩大了禁止食用的对象,即:其他陆生野生动物,包括人工繁育、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,也属于禁止食用的范畴。
需要注意到的是,《决定》规定禁止食用的范围仅限于陆生野生动物,也就是说,鱼类、虾类等水生野生动物并没有列入禁食范围。同时,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(如猪、牛、羊、鸡、鸭、鹅等)仍依照《畜牧法》、《动物防疫法》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,不在此次禁食的范围之内。
还有一些动物(如兔、鸽等)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、技术成熟,群众已广泛接受,所形成的产值、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的,也不属于禁食的的范围。按照《决定》的规定,这些列入《畜牧法》规定的“畜禽遗传资源目录”的动物,属于家畜家禽,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,适用《畜牧法》的规定进行管理,并进行严格检疫。
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,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。
另外,根据《决定》第四条的规定,对野生动物进行科研、药用、展示等特殊情况,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,按照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医药法》、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、《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,并不禁止。
至于公众关心的牛蛙、狗、昆虫等野生动物是否禁食?以及法律界热议的“以食用为目的购买野味,是否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?”等等,《决定》并未给出详细的规定,网传的各类消息也无准确定论,在《决定》实施后的具体执行过程中,可能会存在争议,需要相关配套政策出台给予准确界定。
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,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其对公共卫生构成的重大隐患,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,要求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此起彼伏。
而现行的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保护的重点是“珍贵、濒危的陆生、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”,即被明确纳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,而其他类型的野生动物则不是目前立法保护的范围,这给滥食野生动物提供了一个可以钻营的空间,现行法律的保护力度明显有限。
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,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我们亟需完善立法,从根源上解决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。民众有所呼,立法有所应,此次《决定》的快速出台,正是国家启动相关立法修改工作的序章。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、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《决定》答记者问上表示,要全面梳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,统筹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,将修改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、《动物防疫法》等法律法规工作提上日程。
我们也应当注意到,野生动物市场并不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,而是一直存在于不少城市的角落,它成为病毒滋生的温床,我们倡议在弥补禁食野生动物制度上的缺失后,还应当完善执法措施,制度与法律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,没有执行力的制度与法律就是没有牙的老虎,无法形成针对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。
疫情的发生暴露出执法部门仍然存在执法不到位、检疫措施不完善、市场监管缺失等问题。
相关的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,合理分配并强化对非法猎捕、贩卖、运输、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各阶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,依法大幅提高违法犯罪的惩戒力度,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在执法过程中,应当在全方面保护野生动物的基点上,让立法和执法层面互相配合,尽快出台配套政策,防止出现空白与盲区,确保国家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落到实处。
朱政律师
北京京师(合肥)律师事务所主任,创始合伙人,国家高级经济师。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、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,安徽省商会调解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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